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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里!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

浙江检察 2021-04-27

第2867期

12月11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第三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浙江省湖州市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浙江省湖州市委书记马晓晖出席会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上海、江苏等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福建、河南等长江流域其他8省区检察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介绍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成效。



白皮书内容先看“浙”里——



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



➤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追加沈某某等主犯 3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7个月。



加大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 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工矿企业、基建工地擅自建设、使用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存在的易燃易爆的风险隐患开展专项监督,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对 139 家企业开展集中整治,推动建立相关制度机制。



➤ 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针对胥某某等人违法倾倒有毒工业污泥造成红旗塘水域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胥某某等人被判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454 余万元。



突出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 浙江省台州市检察机关与渔业管理部门、法院、公安、海警、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意见,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操作依据。



加强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形成长江保护“一盘棋”


➤ 上海、江苏、浙江等检察机关建立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联合制定《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建成全国首个跨省际区划诉讼管辖机制。



➤ 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等地检察机关会签太浦河流域生态资源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浙江慈溪、平湖、海宁、海盐、上虞与上海金山、浦东、奉贤八地检察机关建立上海—浙江湾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



沪苏浙皖省级检察机关在原有 23 项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14 个省级交流平台的基础上,共商共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再升级。



➤ 浙江杭州、安徽黄山两地检察机关签订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 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探索构建“河长制”检察模式,出台协作机制,将河长制检察工作情况导入“河长制”APP,在县治水办、县河长办专门设置“河长制”工作点,实现全县 547 条河道检察监督全覆盖。



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长江保护的法治意识



➤ 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在“世界环境日”之际,联合市中级法院共同举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湖州安吉县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检察教育基地,展示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举措、成效和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

前 言


长江经济带覆盖沿江11省市,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占据全国“半壁江山”,生态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更加有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是检察机关崇高的政治责任和神圣的法定职责。


2020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2020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助推解决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现场会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报的问题,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推动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推进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强化检察监督,推进长江经济带全形态、全链条、全流域治理,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一、坚持系统发力,提升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办案质效


(一)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2020年1月至11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2140件3335人,提起公诉13358件22543人。一是严惩高发多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加强对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办理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77.36%。安徽省检察机关与省水利厅、公安厅联合制定《安徽省河道非法采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形成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合力。二是将整治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江西省水利厅在十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中,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对全省涉砂石犯罪线索由省水利厅审核把关后,统一移送省检察院,解决“涉砂”犯罪线索移送不通畅的问题。三是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共受理监督立案637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571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478件61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21件662人。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追加沈某某等主犯3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7个月。


(二)加大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积极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助力完善长江治理体系方面的作用,聚焦生态损害修复、行政监管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等重点,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服务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综合治理。2020年1月至11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930件,同比增长15.38%;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21526件,同比增长1.82%;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72件,同比增长1.34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361件,同比增长91.33%;对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47件,同比增长1.15倍;支持有关机关组织提起诉讼118件,同比增长51.28%。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环境污染源头治理意识,“由水及岸”,紧盯长江沿线岸上污染问题,在非法码头、船舶、危险废物污染防范等方面加大排查力度,推动强化长江沿线安全生产监管,切实消除长江生态安全隐患。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工矿企业、基建工地擅自建设、使用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存在的易燃易爆的风险隐患开展专项监督,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对139家企业开展集中整治,推动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针对胥某某等人违法倾倒有毒工业污泥造成红旗塘水域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胥某某等人被判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454余万元。安徽省检察机关针对“皖江安666”号船舶油污废水直排长江造成的污染问题,向港航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及时开展“回头看”,督促该船舶加装污水处理设备,规范记录备案制度,并推动沿江五市开展沿江船舶危废污染排放专项整治行动。


(三)突出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服务长江“十年禁渔”。围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要求,加大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0年1月至11月,长江流域14个省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15件1470人,同比分别增长78.36%、69.35%;受理审查起诉6276件10052人,同比分别增长126.08%、109.11%。重点打击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毒、炸”等毁灭性方式,尤其是职业化、团伙化以及黑恶势力在长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对非法捕捞和违法销售等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尤其对以“销”促“捕”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共犯,斩断利益链条。


公益诉讼与刑事检察同步跟进,在办案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增殖放流诉讼请求等手段,强化渔业生态资源修复效果。浙江省台州市检察机关与渔业管理部门、法院、公安、海警、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意见,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操作依据。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联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南京海事局等8家单位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破坏长江流域渔政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其中,办理的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依法对捕捞、贩卖、收购进行全链条式打击,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王某等59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连带责任870余万元。


(四)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与生产发展转型。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17.74万亩,消除污染隐患、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33.4万亩,整治造成污染环境企业、养殖场等4437个。一是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将生态修复作为行为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考量。湖北省荆州石首市检察院积极与长江水产、长江航道等相关机构协作,建立专家合作圈,对案件评估损害,提出修复方案和赔偿数额,初步解决了生态损害评估难问题。二是督促涉案人员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的赔偿责任,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挽回生态损失。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濒危物种收容救护备案,解决濒危物种查获后的处置难题,探索将被告人缴纳的罚金用于收容罚没濒危野生动物的救护。


(五)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以开展符合地域特色的专项行动作为抓手,落实监督。湖南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山”“黑水河”“污染矿”等环境问题,持续部署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江河湖泊非法围堤整治、固体废物防治、违建别墅整治等九个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贵州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碧水润家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护航大美贵州、生态贵州提供法治保障。云南省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开展“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监督行动”,并紧扣云南“动植物王国”“生物多样性居全国之首”这一省情,与省林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江西省检察机关接续部署为期一年的“守护鄱阳湖”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重点围绕鄱阳湖流域水环境、岸线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和湿地、饮用水源地等领域开展监督。安徽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深化年活动,同时结合“三河一湖一园一区”的地域差别及重点生态功能区、敏感区、脆弱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区域特色小专项,形成省检察院牵头推进、区域分类实施、各地因城施策的生态检察格局。


(六)延伸检察职能,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办案工作与促进生态环境整治、区域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既治末端,也重前端,就办案中发现的生态治理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行政机关建言献策,助推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江苏省南通崇川区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长江南通段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存在行政监管漏洞,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八个市级单位联合印发整治方案,以长江南通段为整治重点开展为期一年的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江西省检察机关对近年办理的涉非法采矿、非法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非法养殖污水直排等公益诉讼案件梳理分析,就暴露出的行业管理共性问题向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共同在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方面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建设。



二、注重机制建设,提升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能力水平


(一)上下一体,加大办案督导指导力度。以新理念推动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完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强化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带头办案、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落实,挂牌督办重大案件,严格规范案件办理,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着力加大办案指导力度。年初最高检将《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所涉152个问题清单下发相关省级检察院,要求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形成保护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执法司法合力。一是坚持高位推进。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开展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打击专项行动。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二是完善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健全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机制。云南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昆明海关等下发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四川、安徽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厅等会签了多个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协作意见。三是推动解决办案难题。为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定性难、办案标准不统一、行刑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江西省检察院研究提出《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参考意见》。上海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农委会签《关于加强水域生态修复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合作备忘录》,推动解决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二)加强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形成长江保护“一盘棋”。上海、江苏、浙江检察机关建立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联合制定《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建成全国首个跨省际区划诉讼管辖机制;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等地检察机关会签太浦河流域生态资源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浙江慈溪、平湖、海宁、海盐、上虞与上海金山、浦东、奉贤八地检察机关建立上海—浙江湾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沪苏浙皖省级检察机关在原有23项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14个省级交流平台的基础上,共商共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再升级。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重庆两江检察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配合机制,构建长江流域保护“上下游”检察协同保障体系。浙江杭州、安徽黄山两地检察机关签订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四川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积极与重庆市检察机关就水域保护开展合作,目前川渝两地省、市、县30个检察院建立了嘉陵江、涪江、琼江等山川河湖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云南省丽江市检察机关与相邻的四川凉山检察机关建立了跨区域公益保护检察协作机制;丽江、大理、怒江三州市基层检察院就共同保护金沙江流域范围的老君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分院与贵州省铜仁市检察院、遵义市检察院会签协作意见,搭建起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地市级检察协作平台。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依托两届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达成的共识,实现了多件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线索跨省移送。


(三)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主动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协作。上海市检察院会同市高级法院、市生态环境局签署会议纪要,建立上海市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湖北省检察机关三级联动办理长江宜昌段船舶污染治理案中,与行政机关就船舶污染对环境的损害、行政执法监管手段和效果、工作衔接配合、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湖南省岳阳市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激活社会组织参与长江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与欧洲环保协会联合赴湖北等地就长江生态环境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中外比较调研,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协作。二是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四川、云南两省三级部门积极探索“湖长+检察长”的泸沽湖生态保护新模式,助力两省统一《泸沽湖保护条例》基线保护及处罚标准,形成“同湖同策”保护合力。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探索构建“河长制”检察模式,出台协作机制,将河长制检察工作情况导入“河长制”APP,在县治水办、县河长办专门设置“河长制”工作点,实现全县547条河道检察监督全覆盖。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建立“三长巡河”制度,由河长、警长、检察长联合巡河,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机衔接。贵州省毕节市检察机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两级院检察长参加护河巡河活动19次,巡河总长78公里,发现案件线索11件,促成13个违法排污、违法捕捞、河道设障问题的整改。


(四)注重探索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重庆市检察机关研究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意见》,设立两江地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公益诉讼跨区域专门管辖。江苏省检察院强化跨区划管辖工作,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长江江苏段机动管辖检察院,管辖全江苏段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贵州省检察机关探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即将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案件批捕、起诉等职能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合并,抽选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


(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长江保护的法治意识。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媒体互动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注重案例化、故事化、可视化传播,选择重要节日、纪念日推出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公众需求的检察宣传,邀请社会公众参加检察工作座谈调研、公开听证、旁听庭审等活动,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重视和支持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在“6·5世界环境日”对全市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典型宣传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在“世界环境日”之际,联合市中级法院共同举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湖州安吉县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检察教育基地,展示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举措、成效和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在案发地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相关行政机关与案发地村民代表参加,以案释法并就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进行普法宣传。江西省乐安市检察院邀请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深度报告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增强群众法治观念。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庭审直击”栏目在今日头条、新华社现场云等8家平台同步直播食用野生河豚鱼过失致人重伤案,取得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六)检察技术助力检察办案新发展,增强案件质效。一是加强专项业务培训。既加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业务培训,也积极“智慧借助”,通过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的帮助,增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涉及的水、土壤、大气污染等领域的专业问题,聘请生态环境局、环科院、渔政处等专家,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智库,召开了“守护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论坛,邀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等就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矿产资源保护和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研讨。二是加强办案团队专业化建设。各地检察机关以专业化办案分工,积累专业化办案经验,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安徽省检察机关派员到沪、浙、苏学习交流研讨,加强环境资源犯罪专项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江苏、重庆等地检察机关成立“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案件专业办案团队”,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进行院内同步研讨,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重大案件。三是创新检察技术应用。各地检察机关注重科技助力,通过公益诉讼随手拍微平台、无人机航拍取证、卫星遥感技术、三维全景影像技术、大数据分析研判等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增强现代化办案手段在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应用。安徽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成集案件线索挖掘、办案知识检索、远程指挥督导、管理决策支撑一体化的“智慧公益诉讼平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快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普遍配备快速检测装备或购买能够快速响应的检测服务,制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工作规程。虹口、松江等区检察院建立快速检测中心,配备公益诉讼取证魔方等设备,针对水质、土壤和噪音等项目进行快速检测能力大幅提升。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在办理非法破坏湘江河道致使湘江饮用水源受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过程中,使用无人机进行拍照及视频记录、委托国家遥感工程技术中心固定涉案证据。沪苏浙皖省级检察机关共同谋划、有序分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长三角检察数据共享系统”等推进业务数据深度共享。



三、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工作仍需进一步做实、做深、做精


(一)机制衔接有待细化。一是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作需进一步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要从线索发现移送、证据收集提前、案件办理进度等方面开展协同协作,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因为刑事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的不同,需要细化、通畅衔接机制。二是生态修复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自行探索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但修复主体、金额、内容等缺乏制度规制,导致抓落实难。三是检察建议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在检察建议的跨区域执行、建议的针对性、举措的落地性上需完善有序衔接和意见征询。


(二)区域协作推动力有待增强。如在落实《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对于发现的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各地检察机关由于侧重点不同,对于异地调查取证、管辖地区线索移送、本地区生态环境资源信息互通等方面需要全方位落实,尤其在相互提供人员、办案场地、技术装备、文件资料等方面需要加大协助力度,推动涉环境资源类问题与本地区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进一步有效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三)区域执法标准有待统一。一是宽严尺度把握需规范化。各地检察机关为体现从严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态势,偏重于严,对宽的一面的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行政处罚适用力度有待加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只有在行政处罚等手段难以实现有效控制和防范时,才适用刑事处罚。在依法惩治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中,除运用刑事处罚外,还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三是司法办案标准存在差异。区域协作落脚点往往体现在标准的统一性中,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河道流经地区的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合作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目前检察机关协作以检察系统内部为主,与各地法院、公安及行政部门开展的交流合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开展跨行政区域、跨系统协作确有必要。如何突破不同系统间的协作障碍,找准协作的切入点,打造多层次、多领域的联合工作模式需进一步研究。二是现有检察协作基础多以“软法”为主,包括备忘录、框架协议、项目协议等,宣传性、引导性、政策性强,但可操作性稍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实效。三是检察协作统筹执行机构职权不明、权能较低。当前检察协作工作的推进,多以联席会议、检察论坛或者领导小组的形式部署落实相关工作,工作要求多为原则性、框架式,执行力与权威性尚有不足。



四、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更高质量的检察服务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对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省南京市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系统谋划了新发展阶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赋予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的新战略使命。


2021年,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更加有力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典范作出更大检察贡献。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法治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建设,目的就在于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生态环境权利。为了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检察机关要自觉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监督生态法律制度实施,促进社会主体遵守环保法律制度,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最高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把服务长江“十年禁渔”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效果;强化办案资源配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选派精干力量加强办案保障工作,确保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二是牢牢抓住办案这个立足点。突出以办案为中心的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有效惩治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活动;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讲究方式方法,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加大办案督导和指导力度,上级检察院要采取挂牌督办、上提办理、指定管辖等形式,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重大案件,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标准认真办理,努力办成精品案、示范案;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矛盾、促进治理的综合效能。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严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绝不为了体现从严从快打击要求,就人为降低犯罪标准,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参与共谋的、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要注意区别对待。四是对生态发展实现由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转变。借助社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开展调研和监测,进一步增加专业鉴定机构,解决鉴定难、鉴定贵问题,为提高生态保护水平提供检察方案。五是对生态发展实现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上主动作为、提前规划、适时检查、督促预防,与社会关切同频共振;生态检察办案组织及检察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社团、企业密切联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参与者。


(二)坚持“轻轻重重”原则,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要坚持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与主犯、惯犯、累犯等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危害后果不大与犯罪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区别对待,做到轻重有别,精准打击,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把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发展、服务“六稳”“六保”结合起来。一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精干人员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二是要进一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的“五化工作格局”,延伸检察职能,运用好综合法律治理的手段,促进社会治理。三是进一步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对于犯罪行为人认罪认罚的,要将生态修复作为行为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考量;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增植补绿、劳务代偿、缴纳生态保证金等多元化修复方式,促使责任主体主动修复被损坏的长江生态环境。四是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各地检察机关要及时筛选典型案例,特别是在法律指导方面有重大意义的案件,从中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更好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三)发挥多方协作的枢纽功能,促进生态环境共建共赢。牢固树立“一体化”理念,积极构建“一盘棋”格局,加强检察机关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凝聚共识、携手共进。加快推进在案件线索移送、跨省调查取证协作、生态修复协同、信息共享、联合调研、鉴定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互动融合,形成思路共商、规划共计、成效共赢的良好局面,全力构建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综合指挥体系和联动机制。一是将检察监督与联动协作相结合。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依法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监督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将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防止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主动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的常态化沟通,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方式,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促进形成打击的整体合力。二是落实谁办案谁普法要求,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结合生动典型的案例广泛宣传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举措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长江保护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司法和普法相结合,把惩治犯罪作为手段,把保护生态作为最终目的。三是推动长江流域跨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探索设立长江流域专门检察院,集中管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各类案件。四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推进跨省域司法协作,加大跨省级行政区域交办或移送案件线索的力度,着力破解流域治理难题;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区划管辖、协作典型案事例,为加强和创新流域、区域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五是积极稳妥探索长江流域新领域案件办理,进一步加强流域保护力度。着重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探索办理危化、尾矿、交通等安全生产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现长江生态大保护+安全生产齐头并进。


(四)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打造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共同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强化“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和“持续跟进监督”,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开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公益诉讼检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注重发挥诉前程序作用。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公开送达、公开听证等方式,提升诉前程序的监督效果,发挥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同行政机关强化治理,共同保护公益。二是构建公益保护横向协作机制。推动与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办案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建立并完善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检察建议整改成效第三方评估等机制。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公益损害修复责任,打好解决重点领域公益损害问题持久战。四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通过实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升专业水平;通过专家选拔、业务竞赛等方式储备一批高层次专家人才、业务标兵和业务能手,建立检察办案人才库,真正发挥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功能,促进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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